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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

2024/4/15 11:32:05发布20次查看
在去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需要明白自己和用人单位是有劳动关系的,那么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合同违约违约金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是多少
合同中的违约赔偿如果单单从数额上来看是没有上限的,但是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要看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如果违约金没有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法院可以支持按照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超过百分一百三十,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违约金约定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合同违约赔偿中,未违约方是有权利在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中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方案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的相关内容,当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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