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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实务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2022/12/28 14:04:53发布75次查看
(讯 冯薇、私募法苑、大连市股权投资业协会)近期,中基协对私募机构的监管新政频出,推出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的最新要求;对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更细、更严苛的要求。为帮助管理人全面、正确的理解监管动态、机构合规运营、产品顺利备案,大连市股权投资业协会举办了一次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监管热点及资产配置思考交流会,本次活动由大连市股权投资业协会举办、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承办、大连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活动共有三个主题,分别邀请了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冯薇律师对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的最新要求、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要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新监管要求、募集监督机构、托管机构最新要求等方面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解析;邀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辽宁分公司产品金融部总经理曹婷婷女士对资产配置的原则与策略进行了分享;邀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辽宁分公司托管外包业务负责人武海荣女士对私募股权机构综合服务方案进行了介绍。
本次活动共有七十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前来参与,为大连市区域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以下是本次交流会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的最新要求
(一)新增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严格核查股东出资能力
(三)严格核查高管的资质及胜任能力、员工履历
(四)强化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二、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要点
(一)产品组织形式选择
(二)产品期限设置
(三)产品运作方式的选择
(四)结构化安排
(五)典型产品备案
1、股权投资; 2、股加债; 3、明股实债; 4、不良资产基金
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新监管要求
(一)契约型基金要求强制托管
(二)暂停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外部委托需gp与管理人关联关系证明
(三)出具合格投资人资产证明
(四)底层资产真实性的核查
(五)严控明股实债投资
(六)审查基金投后确权
(七)关联交易审查趋严
(八)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难度升级
四、募集监督机构、托管机构最新要求
附:《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1、目的: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
2、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投资企业类型(依据资金来源是否为募集资金进行分类)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
1、该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第二条第一款)
(1)基金管理人和被投企业必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大连市注册的科技创新企业,如果该合伙企业在异地注册,或者股权基金的产品类型为契约型是否视同本细则的股权投资企业,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
(2)股权投资企业和基金管理人均应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3)股权投资企业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的管理机构,则其中一个管理机构符合本条所述条件即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中基协目前已经暂停了双管理人的备案,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投资款项的缴付日期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核准日期均在此之后)起至暂停双管理人备案前存续的双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可以依据本条款执行。
2、该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的材料(第六条)
(1)《大连市股权投资机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通过备案/登记的系统截图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知其备案/登记通过的邮件截图;
(3)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委托管理协议或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实行自我管理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4)大连市基金业协会就股权投资企业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违反《大连市基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行为出具的意见;
(5)自实际取得奖励奖金之日起5年内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不迁出大连市的书面承诺文件;
(6)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及股权投资款实际汇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的证明;
(7)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工商核准文件,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被投资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
(8)由律师事务所就其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其他股权投资企业
1、该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第二条第二款)
(1)投资企业和被投企业必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已运行满两个会计年度且具有2个以上(含本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案例,在存续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3)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均为货币出资。
(4)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的要求比照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要求专业化经营,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或“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投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5)具有完善的投资及风控管理制度,且投资标的企业已履行了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6)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近5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且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名以上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该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第六条)
(1)《大连市股权投资机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情况,外投资情况等);
(3)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4)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出资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银行缴款凭证等);
(5)股权投资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股权投资企业为该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6)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及有关投资及风控管理的制度文件;
(7)投资标的企业的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内部审批文件;
(8)该企业对其他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说明;
(9)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书面承诺文件;
(10)大连市股权投资业协会就股权投资企业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违反《大连股权投资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行为出具的意见;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补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12)自实际取得奖励奖金之日起5年内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不迁出大连市的书面承诺文件;
(13)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及股权投资款实际汇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的证明;
(14)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工商核准文件,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被投资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
(15)由律师事务所就其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被投资企业要求(第三条)
1、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2、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应有效存续,不得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奖励资金的标准(第四条)
1、单笔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2、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3、单笔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4、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管理机构管理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分别计算奖励基金。
五、申请奖励资金的禁止性规定
被投企业在首次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前为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的,不列入投资额计算,关联企业的判断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股权投资企业对同一科技创新企业进行多次投资的,其可分次或合并申请奖励资金,计算投资额时视为同一笔投资。本款所述多次投资,均系该股权投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对同一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的股权投资,即投资协议的签署日期、投资款项的缴付日期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核准日期均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第五条)
以下附政策全文:
大连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管理机构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实行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
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均应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如股权投资企业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的管理机构,则其中一个管理机构符合本条所述条件即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二)其他股权投资企业须满足全部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2.已运行满两个会计年度且具有2个以上(含本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案例,在存续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3.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均为货币出资。
4.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或“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投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5.具有完善的投资及风控管理制度,且投资标的企业已履行了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6.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近5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且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名以上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合规及风控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其所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应有效存续,不得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据投资额分级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单笔投资额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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